7 下列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B)法院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C)小額訴訟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
(D)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得向法院陳明先為一部請求,其他餘額保留於日後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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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323), C(72), D(50), E(0) #920298
統計: A(68), B(1323), C(72), D(50), E(0) #920298
詳解 (共 7 筆)
#1400158
7 下列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已改正) (A)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B)法院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V (C)小額訴訟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D)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不得向法院陳明先為一部請求,but已向法院陳明餘額不另行起訴者,不在此限
公職◆民事訴訟法- 102 年 -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大意)#24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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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0529
(A)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X;10 萬元以下)
(B)法院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O)
(C)小額訴訟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X;「得」提出異議)
(D)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得向法院陳明先為一部請求,其他餘額保留於日後另行起訴(X;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B)法院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O)
(C)小額訴訟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當事人
(D)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 (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 第 436-16 條 (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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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465
(B)民訴43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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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821
(A)ξ436之8①(B)ξ436之8②(C)ξ436之11①(D)ξ436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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