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受僱於乙公司,其收入為全家唯一之經濟來源。甲遭乙非法解僱,欲起訴請求確認與乙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並請求命乙給付非法解僱期間之工資。然而尚未及起訴,甲全家因其遭解僱而陷入斷炊之窘境。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為防止甲與其家人發生重大之損害,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B)甲應儘快起訴,未起訴前法院無法為其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法院依法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D)為使定暫時狀態之程序迅速進行,法院命甲釋明即可,無須命乙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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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52), C(1026), D(28), E(0) #920303

詳解 (共 9 筆)

#1592605

我的推論是這樣?

第538條第一項: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之損害或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者,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第538條之4: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

所以在聲請人的部分,可以準用假處分的532l。

532 l: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所以在保全程序中,得聲請之人應為債權人,不是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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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612
(A)民訴中出現檢察官顯然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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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4632

(A)為防止甲與其家人發生重大之損害,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檢察官只管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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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464
(C)民訴5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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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0476
回樓上,家事事件法第66條,如果沒有可以...
(共 7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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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9376

筆記


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三種保全程序,它可以分別發揮兩種保全作用,

一是確保在訴訟終結後,提起訴訟的債權人能夠在強制執行階段真的獲得滿足:就是真的拿到請求的錢、東西、權利等等

二是在訴訟程序中,防止保全程序的聲請人遭受重大的損害或急迫危險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是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聲請法院於判決確定前,就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一個暫時性處分的程序」

民訴第 538 條

1、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2、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3、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4、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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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3577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
第一項: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第二項: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限。
第三項: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第四項: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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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567
請問民訴538條第一項和選項(A)有何差異,希望學長解答,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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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570

我看了好幾遍還是看不出哪裡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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