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受僱於乙公司,其收入為全家唯一之經濟來源。甲遭乙非法解僱,欲起訴請求確認與乙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並請求命乙給付非法解僱期間之工資。然而尚未及起訴,甲全家因其遭解僱而陷入斷炊之窘境。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為防止甲與其家人發生重大之損害,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B)甲應儘快起訴,未起訴前法院無法為其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法院依法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D)為使定暫時狀態之程序迅速進行,法院命甲釋明即可,無須命乙陳述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回樓上,家事事件法第66條,如果沒有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