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列關於普通共同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二人以上所共同者,該等人得為共同訴訟人
(B)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該等人即得為共同訴訟人
(C)多數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即得對之提起共同訴訟
(D)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其利害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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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5), B(549), C(145), D(110), E(0) #442912
統計: A(1755), B(549), C(145), D(110), E(0) #442912
詳解 (共 10 筆)
#714543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
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
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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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925
(B)(C)合體才是正確答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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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206
民訴53條1項第3款: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舉例:同一房東對數房客同時提起給付租金之訴
但(C)只有說被告住同一區域,就訴訟標的並無說明是否同種類,有無法律事實相關原因~無法成立共同被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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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746
c.多數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即得對之提起共同訴訟→應改全體被告
民訴53條1項第3款: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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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7275
(A)正確(參照第53條規定)
(B)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該等人即得為共同訴訟人. ---原則上得為共同訴訟人,但本款另有規定但書,所以並不能用"即"那麼肯定的字眼.
參照第53條第3款規定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C)多數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內者,即得對之提起共同訴訟.---同上述第53條第3款,但書寫的被告沒有額外強調多少人就是所有被告.
(D)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其利害及於他共同訴訟人.第56條規定 有利益才及於全體;不利益則對全體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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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561
D.民訴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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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425
B錯在哪哩,可幫忙解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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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610
C錯在哪哩,可幫忙解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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