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列何種情形,證人不得拒絕證言?
(A)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關於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作證者
(B)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證人之配偶,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C)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D)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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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2), B(358), C(103), D(420), E(0) #442914

詳解 (共 9 筆)

#810915
第 307 條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
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第 308 條 證人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關於下列各款事項,仍不得拒絕證言
一、同居或曾同居人之出生、死亡、婚姻或其他身分上之事項。
二、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
三、為證人而知悉之法律行為之成立及其內容。
四、為當事人之前權利人或代理人,而就相爭之法律關係所為之行為。
證人雖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如其秘密之責任已經免除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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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1726

(A)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關於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作證者(O;不得拒絕證言。配偶原則得拒絕證言;例外: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作證者)
(B)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證人之配偶,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X;得拒絕證言)
(C)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X;得拒絕證言)
(D)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X;得拒絕證言)

民事訴訟法 第 307 條 (得拒絕證言之事由)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
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

民事訴訟法 第 308 條 (不得拒絕證言之事由)
證人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關於下列各款事項,仍不得拒絕證言:
一、同居或曾同居人之出生、死亡、婚姻或其他身分上之事項。
二、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
三、為證人而知悉之法律行為之成立及其內容。
四、為當事人之前權利人或代理人,而就相爭之法律關係所為之行為。
證人雖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如其秘密之責任已經免除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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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750
第308條(不得拒絕證言之事]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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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017
(A)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關於因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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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8984

(A)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關於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作證者 -訴訟原因是因為親屬關係上的糾紛,雇請證人為了訴訟理由出來作證完全合理,若是不出來作證,那這個官司也就開不下去了
(B)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證人之配偶,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若做證就會直接害到自己和自己配偶,為了自己利益,完全有權力拒絕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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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7566
速解:大原則
1.有親屬關係,如果對抗外敵,原則可以拒絕證言。
2.有親屬關係,但如果是親屬自己圈內關係的問題,就不能拒證,因為法官不會通靈。

(A) 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關於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作證者   ~親屬圈內關係,原則不能拒證。
(B) 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證人之配偶,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親屬圈內共抗外敵,可以拒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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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不得拒絕證言:
一、同居或曾同居人之出生、死亡、婚姻或其他身分上之事項。
二、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
三、為證人而知悉之法律行為之成立及其內容。
四、為當事人之前權利人或代理人,而就相爭之法律關係所為之行為。
證人雖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如其秘密之責任已經免除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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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8320
第 307 條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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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8719

請問一下未婚配偶是指什麼?有訂婚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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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210

第 307 條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
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五、證人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


第 308 條
證人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關於下列各款事項,仍不得拒絕證言:
一、同居同居人出生、死亡、婚姻或其他身分上之事項。
二、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
三、為證人而知悉之法律行為之成立及其內容。
四、為當事人之前權利人或代理人,而就相爭之法律關係所為之行為。
證人雖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如其秘密之責任已經免除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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