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上調解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民事訴訟法所規定,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可由雙方當事人合意,不經調解而直接起訴
(B)非屬民事訴訟法所規定,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當事人只能依其他法規聲請調解,不得聲請法院調解
(C)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D)當事人於期日不到場者,法官得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因此,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不得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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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32), C(1981), D(174), E(0) #442915
統計: A(142), B(32), C(1981), D(174), E(0) #442915
詳解 (共 10 筆)
#897068
A一、強制調解事件:§403
二、例外:不先經調解程序,直接進入審判程序§406Ⅰ
B如家事事件法第二編調解程序§23強制調解§26Ⅰ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合併調解等等
C§422
D§409得裁定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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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950
(D) 第409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 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 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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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235
(C)第 422 條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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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616
請問選項B是在說§404I嗎?
§404I: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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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2946
(A)民事訴訟法所規定,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可由雙方當事人合意,不經調解而直接起訴(X;強制調解)
(B)非屬民事訴訟法所規定,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當事人只能依其他法規聲請調解,不得聲請法院調解(X;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
(C)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O)
(D)當事人於期日不到場者,法官得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因此,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不得處以罰鍰(X;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
民事訴訟法 第 403 條 (強制調解之事件)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B)非屬民事訴訟法所規定,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當事人只能依其他法規聲請調解,
(C)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O)
(D)當事人於期日不到場者,法官得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因此,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 403 條 (強制調解之事件)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民事訴訟法 第 404 條 (聲請調解之事件)
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
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但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再為抗辯。
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
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但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再為抗辯。
民事訴訟法 第 409 條 (違背到場義務之處罰)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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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724
5f 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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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8294
速解:三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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