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種情形,證人不得拒絕證言?
(A)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關於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作證者
(B)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證人之配偶,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C)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D)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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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7), B(168), C(57), D(229), E(0) #920295
統計: A(777), B(168), C(57), D(229), E(0) #920295
詳解 (共 4 筆)
#1286793
民訴 第308條(不得拒絕證言之事由)
證人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關於下列各款事項,仍不得拒絕證言:
一、同居或曾同居人之出生、死亡、婚姻或其他身分上之事項。
二、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
三、為證人而知悉之法律行為之成立及其內容。
四、為當事人之前權利人或代理人,而就相爭之法律關係所為之行為。
證人雖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如其秘密之責任已經免除者,不得拒絕證言。
證人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關於下列各款事項,仍不得拒絕證言:
一、同居或曾同居人之出生、死亡、婚姻或其他身分上之事項。
二、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
三、為證人而知悉之法律行為之成立及其內容。
四、為當事人之前權利人或代理人,而就相爭之法律關係所為之行為。
證人雖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如其秘密之責任已經免除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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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335
民訴3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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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508
(A)民訴308條,不得拒絕證言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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