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B)起訴必須以書狀為之;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C)簡易訴訟程序中若有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D)簡易訴訟程序於上訴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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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4), B(41), C(27), D(60), E(0) #920297
統計: A(1114), B(41), C(27), D(60), E(0) #920297
詳解 (共 5 筆)
#1429306
(A)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B)起訴必須以書狀為之;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C)簡易訴訟程序中若有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D)簡易訴訟程序於上訴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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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380
民訴
第 428 條
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第 435 條
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第 42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
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 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 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 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 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一○ 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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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733
(D)436-1II
只有上訴中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會「導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才不得為之
簡單來說,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都是可以上訴或抗告的,且管轄法院是地方法院合議庭,然後上訴要特別注意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不能跑到通常訴訟程序,否則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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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4891
A不是10萬到50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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