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見解,有關憲法第 15 條人民生存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律對於生存權保障所為之差別待遇,應受較嚴格之審查,故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退休金權利不得扣
押,勞動基準法有關退休金之制度則未規定,已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B)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需要長期照護所須支付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予以減除,屬於保障人民生存權
之措施
(C)所得稅法有關扶養義務人扶養無謀生能力者得享有免稅額之規定,係減免扶養義務人而非無謀生能力
者之稅負,不屬於國家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措施
(D)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地主收回耕地導致承租人無法維持生活時,必須給予生活費補償,不屬於國
家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措施
統計: A(1218), B(6082), C(802), D(499), E(0) #1609296
詳解 (共 7 筆)
(A)J596:勞動基準法未如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係立法者衡量上開性質之差異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不同規定,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疇,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B)J701:納稅義務人就受長期照護者所支付之醫藥費,一律以付與上開醫療院所為限,始得列舉扣除,而對因受國家醫療資源分配使用及上開醫療院所分布情形之侷限,而至上開醫療院所以外之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就醫所支付之醫藥費,卻無法列舉扣除,將影響受長期照護者生存權受憲法平等保障之意旨。
(C)J694: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國家所採取保障人民生存與生活之扶助措施原有多端,所得稅法有關扶養無謀生能力者之免稅額規定,亦屬其中之一環。如因無謀生能力者之年齡限制,而使納稅義務人無法減除免稅額,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滿二十歲而未滿六十歲無謀生能力者之意願,進而影響此等弱勢者生存或生活上之維持。故系爭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係合憲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合於平等原則。
(D)J580:耕地出租人欲於期前終止租約,依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即應承擔補償耕地承租人之義務,乃為彌補耕地承租人喪失耕地租賃權之損失,以平衡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而對出租人耕地所有權所為之合理限制,尚無悖於憲法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之本旨
(A)釋字第 596 號 勞動基準法未如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係立法者衡量上開性質之差異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不同規定,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疇,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無牴 觸。
(B)釋字第 701號 家長對家屬的扶養免稅額可享租稅優惠,乃基於生存權 所致。
(C)釋字649號
(D)釋字580號 耕地出租人欲於期前終止租約,依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即應承擔補償耕地承租人之義務,乃為彌補耕地承租人喪失耕地租賃權之損失,以平衡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而對出租人耕地所有權所為之合理限制,尚無悖於憲法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之本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