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司法院釋字第 790 號解釋,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所定栽種大麻罪之法定 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情輕法重,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B)立法者就何種犯罪及何種情狀得否減輕其刑,屬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
(C) 5 年以上最低法定刑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D)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減輕其刑規定,未包括犯同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栽種大麻 之罪,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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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54), C(112), D(320), E(0) #3462400
統計: A(74), B(54), C(112), D(320), E(0) #3462400
詳解 (共 4 筆)
#6632477
D選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涉及因被告自白而減輕其刑,但未包括犯栽種大麻罪而自白的情形,導致差別待遇,但相較於該條所列的犯罪,栽種大麻罪的證據蒐集、調查及犯罪事實認定相對容易,其犯罪者是否自白,與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間的關聯性較低,因此立法者未將該罪列於因自白而減刑的規定,造成的差別待遇尚無顯不合理之處,也未違背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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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0926
簡言之關於該釋字
1.12條2項一律五年刑度,不分輕重,違反罪行法定比例原則。
2.17條第2項自首減輕其刑部分沒有包含到12條第2項種植大麻,無違背平等原則。
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二、三、四級毒品者。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
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三、四級毒品者......。
6條: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二、三級、四級毒品者......。
7條:引誘他人施用第一、二、三、四級毒品者,......。
8條:轉讓第一、二、三、四級毒品者......。
9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
10條: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
11條:持有第一~四級毒品者......
11-1條:自行參閱。
第 12 條
1.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7 條
1.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3.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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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292
依司法院釋字第 790 號解釋,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所定栽種大麻罪之法定 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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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情輕法重,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O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年6月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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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立法者就何種犯罪及何種情狀得否減輕其刑,屬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 O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涉及因被告之自白而減輕其刑,但未包括犯系爭規定一之罪而自白之情形,致生差別待遇。惟就何種犯罪及何種情狀得否減輕其刑,為刑事政策之選擇,原則上屬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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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 年以上最低法定刑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O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上開規定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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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減輕其刑規定,未包括犯同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栽種大麻 之罪,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X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涉及因被告之自白而減輕其刑,但未包括犯系爭規定一之罪而自白之情形,致生差別待遇。是減輕其刑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其目的如係為追求正當公益,且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即與平等原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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