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土地法規定,無主土地之公告,其期間不得少於多少日?
(A)30
(B)50
(C)60
(D)90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1), B(1), C(30), D(21), E(0) #441683

詳解 (共 2 筆)

#735095

57

於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58

依第57條所為之公告,不得少於30

5
0
#5791102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依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