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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6 依據「幼兒教育與照顧法」之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資料者」,得按次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A)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B)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C)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
(D)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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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呆呆 高三上 (2013/01/06)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8條  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1/0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第 32 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幼兒健康檢查時,教保服務機構應予協助,並依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或轉介治療。
教保服務機構應將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料,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並妥善管理及保存。
前項預防接種資料,父母或監護人應於幼兒入園或學年開始後一個月內提供教保服務機構。
父母或監護人未提供前項資料者,教保服務機構應通知父母或監護人提供;父母或監護人未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提供者,教保服務機構應通知衛生主管機關。
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第 55 條
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16 依據「幼兒教育與照顧法」之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資料者」,得按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