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國家安全法規定,軍公教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
刑確定,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者,應以何時開始計算之?
(A)判刑確定時
(B)案件起訴時
(C)實行犯罪時
(D)退休之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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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9), C(362), D(35), E(0) #2354486
統計: A(104), B(9), C(362), D(35), E(0) #2354486
詳解 (共 2 筆)
#6119322
《國家安全法》第13條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第七條、第八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 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 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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