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民法規定,遺失物之拾得人對於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之報酬最高不得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之多少?
(A)十分之四
(B)十分之三
(C)十分之二
(D)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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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591), C(82), D(6883), E(0) #427273

詳解 (共 7 筆)

#695534
民法805條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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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5560

7 所有人認領其遺失物,依民法規定,應於遺失物拾得後,幾個月內為之?
(A)三個月
(B)四個月
(C)五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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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701

所以是民國104年修法成1/10的~

phpUnimSH.png#s-96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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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5557

14.依現行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拾得人得請求之報酬,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多少比率之價值? 
(A)十分之一 
(B)十分之二 
(C)十分之三 
(D)十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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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4902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
;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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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111
可請問是哪一年改成1/10的嗎?原本不是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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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110

原本題目:

16 依民法規定,遺失物之拾得人對於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之報酬最高不得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之多少? (A)十分之四 (B)十分之三 (C)十分之二 (D)十分之一

修改成為

16 依民法規定,遺失物之拾得人對於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之報酬最高不得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之多少?(選已修法的答案) (A)十分之四 (B)十分之三 (C)十分之二 (D)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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