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現行法律規定,下列有關公務員之言論自由的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B)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 張貼文書或圖畫或其他宣傳品
(C)公務人員不得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 章或服飾
(D)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由於尚非公務人員,因此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 具名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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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67), C(162), D(5384), E(0) #1707838

詳解 (共 5 筆)

#3187410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7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D)

第 7 條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B)。但依

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第 9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

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

    關活動。(B)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

    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C)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D)。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

    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

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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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拆解〉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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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為之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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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7⑦準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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