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現行法律規定,下列有關公務員之言論自由的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B)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
張貼文書或圖畫或其他宣傳品
(C)公務人員不得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
章或服飾
(D)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由於尚非公務人員,因此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
具名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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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67), C(162), D(5384), E(0) #1707838
統計: A(64), B(167), C(162), D(5384), E(0) #1707838
詳解 (共 5 筆)
#3187410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7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D)。
第 7 條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B)。但依
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第 9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
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
關活動。(B)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
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C)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D)。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
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
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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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4692
不得為之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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