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社會工作師法規定,社會工作師犯何種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後,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A)貪污罪、偽造文書印文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
(B)貪污罪、瀆職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
(C)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
(D)貪污罪、妨害秩序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代號:11040
頁次: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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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5), B(267), C(726), D(97), E(0) #627360
統計: A(255), B(267), C(726), D(97), E(0) #627360
詳解 (共 1 筆)
#9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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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 社會工作師證書: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 能執行業務。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五、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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