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護照條例第 19 條及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並非應申請換發護照之事由?
(A)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B)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C)護照所餘效期不足 1 個月
(D)持照人之性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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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31), C(1143), D(93), E(0) #1652428

詳解 (共 3 筆)

#2822571

護照條例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三、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四、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護照製作有瑕疵。

六、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二、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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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2682
第19條(護照之換發)  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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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護照§19    應 換發事由6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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