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6 公務人員不服考績乙等之評定,依法得提起: (A)訴願 (B)行..-阿摩線上測驗
6F Ray 高二下 (2018/11/29)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之規定,考績列乙等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司法院釋字第266號解釋意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因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依本院釋字第243號解釋,得許受處分之公務員提起行政訴訟。對於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之其他考績結果有所不服,仍不許以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惟公務人員基於已確定之考績結果,依據法令規定為財產上之請求而遭拒絕者,影響人民之財產權,參酌本院釋字第187號及第201號解釋,尚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行政法院48年判字第11號判例與上述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考績列乙等的效果,並沒有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僅是比考績列甲等者少拿一點獎金,故不得就此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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