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三 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二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三 、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四 、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 、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
五 、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16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幾職等任用資格? (A)第六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