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刑法關於沒收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B)犯罪工具雖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法人所有,若係無正當理由而取得,亦得沒收之
(C)犯罪所得沒收僅得針對自然人或法人,對非法人團體無法沒收犯罪所得
(D)若認定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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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4), C(232), D(3), E(0) #2796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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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5211642
(A)§40Ⅱ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B)§38
Ⅱ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Ⅲ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C)§38-1
Ⅰ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Ⅱ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D)§38-2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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