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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23977 |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23977

年份:104年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16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提出:
(A)聲請覆核
(B)聲復
(C)行政訴訟
(D)聲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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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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