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多久?
(A)一年以下,若有延長,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B)一年以下,若有延長,為半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C)二年以下,若有延長,為半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D)二年以下,若有延長,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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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3), C(7), D(16), E(9) #351185

詳解 (共 6 筆)

#1603851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87年公布施行,其間歷經4次修正,為使相關機關及實際執行工作人員順利推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經參酌其他國家之經驗,並衡酌我國國情,完成本次修法,期周延法治,尊重多元文化,保障人民身心安全,除增訂恐怖情人條款(修正後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外,修正重點包括: 
一、延長通常保護令效期,並取消延長次數的限制:將現行通常保護令最長1年的效期,修正為2年,同時也取消保護令僅能延長1次的規定。修法後,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是2年以下,延長保護令的聲請,每次延長也是2年以下,且不受次數限制。保護令效期的修正,主要是保護令制度實施幾年後經檢討,實務界反應對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有習得無助感的被害人而言,1年效期的保護令是很不足夠的,加害人往往因保護令到期而再度對被害人施暴,也讓被害人對保護令感到失望而卻步,不再求助。這次保護令效期的修正,確實可以讓實務處遇的執行以及被害人身心的復原有較充裕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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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5532
通常保護令  修正:通常保護令危險程度...
(共 19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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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4671
第 15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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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024
通常保護令
危險程度:目前安全比較穩定,但可能再度發生家暴。
審理程序:法官須開庭調查。
審理期:仍須視各法院、承辦法官處理情形有差異,通常約一個月內開庭調查。
有效期限:
依法官所核准之有效期限為準,最多一年。
家庭暴力防治法15條第二項規定,到期前,可聲請延長一次,延長之保護另有效期最多一年。
條款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題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下列一款或數款:禁止施暴令、禁止接觸令、遷出令、遠離令、暫時使用令、暫訂監護令、暫時探視令;給付租金、扶養費令;給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所害費用令;戒治令、給付律師費用令;禁止查閱戶籍、學籍、所得令;其他必要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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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025
暫時保護令
危險程度:目前安全還不穩定,很可能還會再發生。
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但是法官也可開庭調查。
審理期:每個法院、每個法官處理情形有差異。通常可能一週內~一個月直接核發或者開庭調查。
有效期限: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
條款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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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026
緊急保護令
危險程度:目前有「急迫危險」,且有具體可證明的受暴事實。
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
審理期:家庭暴力防治法16條第四項規定應於法院受理聲請後四個小時內核發。
有效期限: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
條款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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