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33145
年份:114年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16 審計機關審計結果發覺有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及不當支出,下列對事之處理,何者錯誤?
(A)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款項,經查明覆議,係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得審酌其情節, 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B)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得通知該管機關查明,依法處理
(C)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不依規定辦理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D)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請監察委員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