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不會因下列何者而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通達避難..-阿摩線上測驗
2F Qi 大一上 (2019/10/24)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95 八層以上之樓層及下列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 一、主要構造屬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供下列使用,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F-1組樓層,其病房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者。 (三)建築物使用類組為H-1、B-4組及供集合住宅使用,且該樓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四○平方公尺者。 (四)供前三目以外用途之使用,其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超過四○○平方公尺,其他任一層超過二四○平方公尺者。 二、主要構造非屬防火構造或非使用...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