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48條第3項之催告,其所定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催告書應送達應為申請之人。
16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戶籍登記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其所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