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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有關不起訴處分之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告發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 10 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 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B)原檢察官認為再議之聲請有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 長,聲請撤銷其處分
(C)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 處分,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原檢察官得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
(D)再議聲請人不服再議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 10 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 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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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white627 大三上 (2024/08/17):
(A) 告發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 10 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 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告發人無再議之權利。
(B) 原檢察官認為再議之聲請有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 長,聲請撤銷其處分。
行訴257條
第 257 條
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
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聲請已逾前二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
原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必要時,於依第二項之規定送交前,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分別撤銷或維持原處分;其維持原處分者,應即送交。
認為有理由檢察官可自行撤銷其處分。
(C)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 處分,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原檢察官得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D) 再議聲請人不服再議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 10 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 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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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有關不起訴處分之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告發人接受不起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