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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54263 |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54263

年份:105年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16 有關審計人員與審計機關之權責,以下敘述何者有誤?
(A)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其決定應通知原委託機關
(B)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鑑定等事項,得委託辦理,其結果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
(C)各機關未就地辦理審計事務者,審計機關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
(D)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核會議,在處(室)以審計會議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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