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各項補助條件、給付金額與給付期間等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B)符合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兩次為限
(C)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D)傷病醫療補助標準,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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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353), C(64), D(41), E(0) #3126688
統計: A(66), B(353), C(64), D(41), E(0) #3126688
詳解 (共 5 筆)
#6009206
(B)敘述的後段錯誤
參見特殊境遇家庭條例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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