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連結送水口之規定,何者正確?
(A)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應在 25 m 以下
(B)出水口應為雙口形,距樓地板高度 0.3 至 1.5 m 之間
(C)10 層以下樓層之出水口不得使用單口形
(D)送水口距基地地面高度不得大於 1m 及小於 0.5m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 B(64), C(21), D(79), E(0) #1016766

詳解 (共 2 筆)

#2703626
第 180 條五、送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
(共 7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6057507
出水口及送水口,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出水口設於地下建築物各層或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升降機間等(含該處五公尺以內之處所)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位置,且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
二、出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五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設於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製箱內,其箱面短邊在四十公分以上,長邊在五十公分以上,並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但設於第十層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形
三、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
四、送水口設於消防車易於接近,且無送水障礙處,其數量在立管數以上。
五、送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且標明連結送水管送水口字樣。
六、送水口在其附近便於檢查確認處,裝設逆止閥及止水閥。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