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台幣:
(A)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B)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C)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D)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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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2), B(150), C(145), D(1089), E(0) #1019626
統計: A(362), B(150), C(145), D(1089), E(0) #1019626
詳解 (共 3 筆)
#2726667
15-1承裝業者登記申請
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並至中華民國95年2月1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
【罰則】
依據消防法第42條之1規定:
違反第15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
一, 未雇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二, 違反第15條之一第三項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從事安裝工作者
三, 違反或逾越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逾越=做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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