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某市警察局近期同時有兩件採購爭議案件正在處理中:
案件一:該局辦理員警隨身微型攝影機(執法儀)採購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 120 萬元。廠商甲認為招標文件中之規格規定涉及限制競爭,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依法提出書面異議後,對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仍不服,擬尋求進一步救濟
案件二:該局辦理老舊廳舍整修工程案,認定廠商乙於施工過程中有擅自減省工料且情節重大之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廠商乙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乙不服,提出異議後對處理結果仍有異議,亦擬進一步申訴救濟
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就上述兩件爭議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廠商甲對招標文件規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審議
(B)廠商乙不服機關依該法第 101 條所為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通知,無論本件整修工程之採 購金額大小,均得對異議處理結果提起申訴
(C)廠商甲提出異議時,須先向招標機關繳納審議費用新臺幣 3 萬元;廠商乙若進一步提起申 訴,則申訴程序免費,無需繳費
(D)廠商甲另就該局要求其停工期間應補償工程管理費乙事有所不服,應先依法提出異議、再提申訴,不得逕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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