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根據民國 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 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多少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人員?
(A) 10 年
(B) 15 年
(C) 20 年
(D) 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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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31), C(122), D(14), E(0) #1409896

詳解 (共 3 筆)

#1485267

整理條文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設籍滿十年→登記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 人員組織政黨

設籍滿二十年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經許可進入臺灣設籍得依法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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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537
第21條 條文內容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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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553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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