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處分者,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原處分公司
並應將復查結果通知業務員,業務員對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復查結果之日起多少時 間內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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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21), C(199), D(31), E(0) #3251226
統計: A(113), B(21), C(199), D(31), E(0) #3251226
詳解 (共 3 筆)
#7394948
中華民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1 條規定,保險業務員對於公司懲處的救濟程序分為兩個階段:
- 第一階段(向原公司申復):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或撤銷登錄處分者,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 一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
- 第二階段(向公會申請覆核):原處分公司應於一個月內將復查結果通知業務員,業務員對復查結果若仍有異議,得於收到復查結果之日起 三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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