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公司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自民國102 年4 月起將會計年度由曆年制變更..-阿摩線上測驗
2F 林秋芳 小六上 (2013/08/11)
營利事業因解散或合併而消滅應按個別年度申報未分配盈餘
(財政部89/04/11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
一、依據: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相關疑義。
二、茲就主旨相關疑義分別核釋如下:
(一)、關於合併後存續之營利事業應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問題:
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所稱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僅限於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尚不涉及合併後存續之營利事業應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之問題。 (二)、關於解散或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未分配盈餘申報涉及二個年度以上者可否合併申報問題: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