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的80%之流通在外普通股,而對乙公司具有控制力,並另持有丙公司發行
之公司債總額的50%。甲、乙、丙三家公司的財務報表分別委託子、丑、寅三位會計師進行
查核。丑會計師為集團查核目的而對乙公司的財務報表執行查核工作,子會計師採用丑會計
師之查核工作,並經取得足夠及適切的查核證據後,認為該集團財務報表業已允當表達。下
列有關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敘述,何者錯誤?
(A)子會計師應對集團之組成個體(乙公司)決定是否為其查核人員(丑會計師)之工作承擔責任
(B)若子會計師決定為丑會計師之工作承擔責任,則必須參與丑會計師之工作達可對集團財務
報表表示意見之程度,且不得於集團查核報告中提及丑會計師對乙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
(C)若子會計師決定不為丑會計師之工作承擔責任,應於集團查核報告中增列其他事項段提及
丑會計師之姓名及其對乙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
(D)無論集團查核報告是否提及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集團查核意見均應由集團主辦會計
師(子會計師)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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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99), C(236), D(73), E(0) #1859154
統計: A(34), B(99), C(236), D(73), E(0) #1859154
詳解 (共 4 筆)
#3511166
審計準則公報第54號第26條:
集團主辦會計師如決定於集團查核報高之查核意見段及查核意見之基礎段中提及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應於其他事項段敘明:
1.該組成個體之財務報表未經集團查核團隊查核,而係由組成個體查核人員查核。
2.集團財務報表由組成個體查核人員查核之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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