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將乙殺害後,委由丙將殺害乙之兇刀與血衣加以掩埋,關於湮滅證據之行為,甲、丙應如何論處?
(A)甲成立「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丙成立「湮滅證據罪」之直接正犯
(B)甲不成立「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丙成立「湮滅證據罪」之直接正犯
(C)甲與丙成立「湮滅證據罪」之共同正犯
(D)甲成立「湮滅證據罪」之直接正犯,丙成立「湮滅證據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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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2), C(6), D(1), E(0) #3460045
統計: A(4), B(22), C(6), D(1), E(0) #3460045
詳解 (共 1 筆)
#6511769
刑法 第165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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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偽造、變造、煙滅或隱匿與他人刑事案件有關的證據,皆可能構成「煙滅證據罪」。也就是說,行為人如果針對他人涉案的證據進行上述行為,會受到法律處罰;但若是煙滅自己涉案的證據,由於缺乏「期待可能性」,依法不構成犯罪。
然而,若行為人教唆他人處理的是自己涉案的證據,則基於「人性自保」與「期待可能性」原則,通常不構成本罪,但仍須小心是否涉及其他妨害司法或偽證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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