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涉嫌詐欺,A 警局以通知書請甲到場說明。請問下列選任或指定辯護人之情形何者不合法?
(A)甲已委任某律師為辯護人,並由該律師陪同他進入 A 警局
(B)警詢筆錄製作到一半,甲表示要選任辯護人
(C)甲已表示不需要辯護人,但甲之配偶不放心還是為其選任辯護人到警局
(D)甲表示其為低收入戶無法選任辯護人,警員遂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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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69), C(269), D(599), E(0) #2781487
統計: A(12), B(69), C(269), D(599), E(0) #2781487
詳解 (共 5 筆)
#6022757
吐槽一下..........實務上難道不是「警員遂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嗎?我看我們都要幫忙通知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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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313
刑訴法 第31條 第五項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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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833
刑訴第95條第1項第3款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低收、原住民、其他依法令得請求-->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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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第31條第5項
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陳述、原住民-->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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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本題低收入戶是得請求不是應通知
但這題是真的出蠻爛的,人家都表示他是低收入戶無法選任了,言下之意不就是希望你能幫忙請,難道因為他不曉得法律規定而沒有明確表示請求,警方就裝傻嗎?為民服務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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