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社會救助法所列之急難救助乙項,下列何者無法適用?
(A)主要家計負責人失蹤致生活陷於困境
(B)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C)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即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D)欠缺車資返鄉未設籍之外國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 B(29), C(282), D(1442), E(0) #1160752

詳解 (共 5 筆)

#1418257
  • 非設籍本市市民流落本市,缺乏車資返鄉,或在本市遭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事件,致受傷或死亡者,社會局或區公所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屬於社會福利中於特殊境遇的急難救助部分
61
0
#2507618

第 21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

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

    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

    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

    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38
1
#3037195

D選項,條文內容非21條提到的急難救助,與題目不符。

可參考社會救助法第22條: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18
0
#1405057
D適用何法
3
0
#5554885
求解(D)
第22條歸在第四章急難救助章節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