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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6 耕地租佃爭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應先循下列何種方式處理?
(A)申請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
(B)申請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
(C)逕提民事訴訟
(D)向內政部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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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10/25)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26 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

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

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

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

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

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16 耕地租佃爭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應先循下列何種方式處理?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