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被徵收土地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何單位審議?
(A)地價評議委員會
(B)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C)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
(D)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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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4), B(36), C(43), D(2), E(0) #382681
統計: A(424), B(36), C(43), D(2), E(0) #382681
詳解 (共 2 筆)
#1220363
已修法,現在無加成補償之規定了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
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
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
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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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357
想請問A跟B有甚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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