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警察通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人到場接受訊問,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訊問時應先告以通知之事由
(B)行為人應親自到場接受訊問,不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C)訊問時應給予申辯之機會
(D)訊問應採問答方式並當場製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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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4477), C(219), D(113), E(0) #709361
統計: A(81), B(4477), C(219), D(113), E(0) #709361
詳解 (共 6 筆)
#4516370
(B)社維法第41條第五項:原則審問、調查得委託代理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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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156
社秩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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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6725
(A)(B)(C)社會秩序維護法41
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
前項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意旨。
五、通知機關之署名。
被通知人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其出生年月日、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訊問嫌疑人,應先告以通知之事由,再訊明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並給予申辯之機會。
嫌疑人於審問中或調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警察機關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D)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26
實施訊問,應採問答方式,並當場製作筆錄,其記載要點如左:
一、受訊問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違反行為之事實。
三、訊問之年月日時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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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4553
訊問嫌疑人,應先告以通知之事由,再訊明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並給予申辯之機會。
實施訊問,應採問答方式,並當場製作筆錄,其記載要點如左:
一、受訊問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違反行為之事實。
三、訊問之年月日時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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