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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關於合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之出資,得為財產權
(B)合夥之出資,得以信用代之
(C)合夥之出資,得以勞務代之
(D)各合夥人之出資,為各合夥人之分別共有財產
公職◆民法概要
-
106 年 - 特種考試外交.民航.稅務.原住民/民法概要#64743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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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792
討論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Allan Pan
大二上 (2017/10/27)
公同.....
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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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Gemini Chen
國一下 (2017/09/15)
(A)、(B)、(C):民法第667★
★★★★,...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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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小郵工
大四上 (2023/06/03)
第 667 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
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
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第 668 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
公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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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關於合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之出資,得為財產權 (B)合夥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