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一定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下列情形
何者正確?
(A)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 30 戶或土地面積在 0.5 公頃以上
(B)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 3 公頃以上
(C)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 5 公頃以上
(D)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 5 公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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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28), C(231), D(27), E(0) #1983013
統計: A(48), B(28), C(231), D(27), E(0) #1983013
詳解 (共 2 筆)
#6243772
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七、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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