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預算法規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其規範對象為:
(A)政府所有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各該分預算,並無例外情事
(B)僅規範單位預算及其分預算,不包括附屬單位預算及其分預算
(C)僅規範附屬單位預算及其分預算,單位預算及其分預算得有例外情事
(D)政府所有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各該分預算,但附屬單位預算及其分預算得有例外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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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1), C(10), D(224), E(0) #593347
統計: A(41), B(11), C(10), D(224), E(0) #593347
詳解 (共 2 筆)
#1373521
附屬單位預算可以預算外動支。但資本門部分需要事後補辦預算。而動支部份必須併入當年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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