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屬於所有權之繼受取得?
(A)因拾得遺失物而取得
(B)因發現埋藏物而取得
(C)因贈與而取得
(D)因無主物先占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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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7), C(426), D(23), E(0) #1227438

詳解 (共 3 筆)

#4508602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 “原始取得”的對稱。 通過一定法律行為或其他法律事實,從原所有人那裡所有權所有權取得方式。 主要包括買賣、互易、贈與、繼承、遺贈、消費借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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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8604

原始取得也稱最初取得,依這種方式取得的所有權是獨立的,或者是原來無所有權,或者與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無關。 
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 
1、國有化和沒收。這是剝奪原所有權的行為。例如社會主義國有化是剝奪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財產的一種方法。沒收是對違法所得的財產或用來作為違法手段的財產的剝奪。依國有化取得的所有權是獨立,其所有權歸國家;依沒收取得的所有權,與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無關。
2、生產。任何生產都是對自然界的占有、利用和改造。例如對自然界的直接占有、捕魚、採礦;對自然界的間接占有、使用原料製造產品。 
3、添附。它包括(1)附合,如用他人的建築材料建造房屋;(2)混合,如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混合不能分別;(3)加工,如在他人的布上畫油畫。 
4、收益。也稱孳息,它分為:(1)天然孳息,如果樹結果;(2)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 
5、無主財產。如拋棄物、拾得物、漂流物、走失動物、埋藏物、隱藏物和無人繼承財產等。這是指所有人不明或沒有所有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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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1126
 
原始取得=固有取得=最初取固有取得
基於他人既有權利之讓與
例如:
1.先占無主物而取得無主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2條)
2.現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埋藏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8條)
3.拾得遺失物而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7、810條)
4.因加工而取得添加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11條)
5.因善意受讓占有動產,而取得動產之所有權(民法第801條)
6.因取得時效而取得他人之物之所有權(民法第768~770條)
7.因除斥期間屆滿,典權人即取得典物之所有權(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2年,不以原典價回贖) (民法第923條)
參考: https://law-note.blogspot.com/2019/03/blog-post_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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