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不屬應具有防焰性能之防焰物品?
(A) 醫院診療室所使用之纖維製遮簾
(B)醫院更衣室所使用之纖維製隔屏
(C)沿著牆面掛設之簾布裝飾物
(D)木質百葉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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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357), C(395), D(2347), E(0) #1217361
統計: A(53), B(357), C(395), D(2347), E(0) #1217361
詳解 (共 3 筆)
#3890259
回樓上,百頁窗有涵蓋在窗簾內
只是錯在不能是木質百葉窗
法規裡面指是布質製百葉窗
可以參考防焰性能實施要點
二、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下列物品:
(一)地毯:梭織地毯、植簇地毯、合成纖維地毯、手工毯、滿舖地毯、方塊地毯、人工草皮與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之門墊及地墊等地坪舖設物。
(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含布製一般窗簾,直葉式、橫葉式百葉窗簾、捲簾、隔簾、線簾)。
(三)布幕: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展示用廣告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
(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網目在十二公釐以下之施工用帆布。
(一)地毯:梭織地毯、植簇地毯、合成纖維地毯、手工毯、滿舖地毯、方塊地毯、人工草皮與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之門墊及地墊等地坪舖設物。
(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含布製一般窗簾,直葉式、橫葉式百葉窗簾、捲簾、隔簾、線簾)。
(三)布幕: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展示用廣告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
(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網目在十二公釐以下之施工用帆布。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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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594
不等於窗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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