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訂頒的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執行交通稽查研判駕駛人有飲酒徵兆時,應請 駕駛人下車,接受酒精濃度檢測,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A)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0.25 mg/l 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0.05 以上者,應移送法 辦,製單舉發,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
(B)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0.12 mg/l 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0.02 以上者,均應製單 舉發,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
(C)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0.15 mg/l 以上未滿 0.18 mg/l 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 形者,得施以勸導,當場填製交通違規勸導單,並人車放行
(D)無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或酒精濃度未超過規定標準者,人車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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