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規定,警察為維護治安,對曾犯特定犯罪者,得定期實施查訪。下列何 者非屬之?
(A)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
(B)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
(C)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
(D)曾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公共危險罪,即酒駕肇事累犯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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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1), C(20), D(1524), E(0) #1811380

詳解 (共 4 筆)

#3303210
這題要注意的事項如下: 非常重要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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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2911
答:D 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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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776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2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2 條

 

I. 依本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271條或第272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328條至第332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325條至第327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至第227條、第228條或第229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347條或第348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320條或第321條之竊盜罪者。

 

九、曾犯刑法第339條、第339-1條、第339-2條、第339-3條或第341條之詐欺罪者。

 

十、曾犯刑法第296條、第296-1條、第302條、第304條或第305條之妨害自由罪者。

 

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

A

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

 

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

B

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

C

 

II.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

 

 

 

 

不包含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8條:轉讓毒品罪、

刑法第195條偽造貨幣罪、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刑法第278條重傷害罪、

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

 

不包含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不包含刑法第210、211、212條偽造文書罪

 

不包含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刀械罪...等等

 

 

 

 

 

查訪治安顧慮人口,警察實施查訪,屬於「任意性作為」,屬「行政指導」之性質,「事實行為」,「沒有強制力」、「沒有強制性」

 

 

 

 

 

https://www.facebook.com/chenyepolice/posts/4587284547954167

有學生來問「查訪治安顧慮人口」涉及的基本權:我以為這是基本問題所以沒有特別說!因為從要件跟辦法反推就知道啦!

1. 犯罪類型限定:與憲法 第 7 條 平等權有關!

2. 由住所地警察機關查訪:憲法 第 10 條 居住遷徙自由!

3. 被認定是治安人口:憲法 第 22 條 人格權人性尊嚴!

4. 查訪項目:憲法 第 22 條 個人情報權(個人資訊自我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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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2169
第2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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