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8 條及第 28 條之 1 所稱中華民國船舶,指船舶法第 5 條
第 1 項所定之船舶,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大陸船舶,指在大陸地區登記之船舶,但不包括軍用船 舶;而非屬中華民國、外國、港澳之船舶,而由大陸地區人民所有、承租、管理、營運或擔任船 長、駕駛之船舶,這些船舶將視為何種船舶?
(A)境外船舶
(B)大陸船舶
(C)外籍船舶
(D)權宜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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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92), C(30), D(21), E(0) #1934753
統計: A(18), B(392), C(30), D(21), E(0) #1934753
詳解 (共 1 筆)
#5821442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得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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