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如果你是一位社會工作人員,當獲知社區中有身心障礙者遭受遺棄、虐待時,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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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661), C(4), D(28), E(0) #1510204

詳解 (共 1 筆)

#1665575

第75條(對身心障礙者之禁止行為)

  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限制其自由。 

  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第76條(通報處理)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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