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建築師法第 46 條有關建築師違反建築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唯一撤照處分?
(A)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B)洩漏因執行業務而知悉他人之秘密
(C)擔任營造業之負責人或主任技師或技師
(D)拒絕襄助辦理主管機關指定之災害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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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1), B(28), C(59), D(21), E(0) #1167772
統計: A(581), B(28), C(59), D(21), E(0) #1167772
詳解 (共 2 筆)
#4291310
(A)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 違反#26 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
(B)洩漏因執行業務而知悉他人之秘密--違法#27 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C)擔任營造業之負責人或主任技師或技師--違法#25 停止執行業務,其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應予廢止開業證書。
(D)拒絕襄助辦理主管機關指定之災害有關事項--違法#24 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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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815
建築師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違反第四條或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建築師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五、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建築師證書。
第二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
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故本題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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